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於2016年經人介紹並交往,於2017年10月18日在XX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形成婚姻關係。由於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導致兩人婚後感情淡薄,缺乏對彼此的關心。男方王某出於對感情破碎和婚姻失敗的失望,向女方李某提出協議離婚。男方父母在王某結婚之前為男方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於男方名下,其父母支付首付,並將月供逐月轉至男方賬戶,由男方還貸。雙方由於在房產分配上沒有談妥,女方不同意離婚,並且於2018年12月8日搬離男方家。
案例焦點:
一、 協議離婚不成,起訴離婚應如何準備?
二、 案涉房產如何分配?
律師分析:
一、協議離婚不成,起訴離婚應如何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有很多,本案中具體可以適用1989年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情形:(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二)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上述兩種情形中,第一種情形的舉證相比之下較為容易,婚後雙方的聊天記錄、鄰裏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均可佐證。但第二種情形則較難取證,要證明“分居”兩年,需要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麵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麵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裏注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合分居的事實等,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以受法院采信,要輔以其他的證據。
二、案涉房產如何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涉房產是在婚前由男方父母繳納首付並貸款為男方購買的,在沒有明確贈送給雙方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即男方王某的個人贈與。但該房產中屬於男方私人所有的財產僅限於繳納首付金額(暫不討論房產增值貶值問題)。由於按月還款是在婚後,且是通過男方的賬戶還款,還貸所占的房產價值容易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男方父母給男方的轉賬在沒有明確的還房貸的注明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是男方父母在進行還貸,更容易認定為男方父母向夫妻雙方的借款。雖然共同還貸的金額所占的房產價值更可能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共同還貸的金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男方父母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請求離婚雙方分別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