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


023-62611700 

重慶律師事務

6t体育sports拍案

聯係我們

聯係人:汪律師

電話:023-62611700

郵箱:278941657@qq.com

網址:www.cdzxsw.com

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洪湖西路18號1棟(上峰上座)5-2

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屋贈給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銷?

您的當前位置: 首 頁 >> 新聞中心 >> 6t体育sports拍案

離婚協議約定將房屋贈給子女,一方反悔能否撤銷?

發布日期:2019-09-05 作者: 點擊:

  一、案情簡介


  原告黃某與被告王某原係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一子王某某。後因感情破裂,於2009年3月離婚並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將夫妻名下的一套房屋歸兒子王某某所有。雙方離婚後,王某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並拒絕配合將該房屋產權過戶至兒子王某某名下。故黃某將王某起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辯稱,其與黃某簽署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部分並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贈與的房屋係不動產,在未過戶前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其享有任意撤銷權,並要求重新平均分割該房屋。


  本案焦點: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能否撤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黃某與王某於2009年3月達成的離婚協議,係雙方自願行為且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涉案離婚協議約定將夫妻名下的房屋一套歸兒子王某某所有,該約定係黃某與王某雙方在協商解除婚姻關係時對其共同財產的協商處分,屬於財產分割的一種方式。本案王某欲撤銷的房屋贈與條款,屬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分割條款,應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王某對贈與房屋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二、律師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涉案房屋屬於不動產,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利轉移以依法登記為準,即贈與房屋在未過戶前,除禁止撤銷情形外,贈與人享有撤銷權。故而有觀點認為王某有權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公證職能,不能認為登記離婚時有關贈與子女房屋的條款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贈與合同是一種無償行為,立法上對贈與人與受贈人進行利益衡量時,著重保護的是贈與人的權益。涉案房屋贈與不屬於法定不可撤銷情形,王某在房屋產權變更前有權撤銷贈與。


  但筆者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與一般贈與行為有所不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自願簽署的,涉及雙方身份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是具有很強的人身關係以及道德性質,並不等同於一般的民事關係。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充分考慮多方麵因素才決定解除身份關係的,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簡單將贈與條款單獨分離出來。《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故而本案不應適用《合同法》中關於贈與的規定,而應當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反悔,在登記離婚之後一年的除斥期間屆滿前有權提起訴訟,涉案離婚協議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登記,王某沒有舉證案涉離婚協議是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簽訂的,故而不能撤銷贈與。


  三、律師簡介:


  汪明,法學研究生畢業,資深律師、重慶6t体育sports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從業近二十年,特別擅長辦理民商事重大疑難複雜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曾多次成功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中、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疑難商事案件並取得勝訴。


本文網址:/news/529.html

關鍵詞:律師事務所,律師谘詢,重慶律師谘詢

最近瀏覽:

電話:023-62611700 

地址:重慶市兩江新區洪湖西路18號1棟(上峰上座)5-2

網址:www.cdzxsw.com

聲明:本站部分內容圖片來源於互聯網,如有侵權第一時間聯係管理員刪除,謝謝!

網站地圖 | RSS | XML | 關鍵詞:

備案圖標.png 渝公網安備 50019002502837號

重慶律師事務所

掃一掃關注我們
  • 在線客服
  • 聯係電話
    13629726994
  • 在線留言
  • 微信公眾號
  • 在線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