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蔡某與吳某離婚,雙方對以下財產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發生爭議:
1,蔡某婚前炒股賬戶,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42萬元,婚後不斷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麵市值73萬元。
2,蔡某婚前購買黃金4000克和300萬元名字畫,離婚時黃金價格漲了2.5倍多,名畫價格飆升至1500萬餘元。
3,蔡某婚前持有某國外公司股權,婚後蔡某置換成股票200萬股,並因增發變為600萬股。
4,吳某用婚前財產購買彩票,虧損本金80萬元;蔡某用婚前財產購買彩票,中得獎金200萬元,稅後再減去購買彩票的投資款20萬元還餘140萬元。
5,吳某婚前購買某銀行理財產品60萬元,婚後未進行任何操作,離婚時市值75.8萬元。
6,吳某用婚前繼承先輩的遺產800萬元,婚後出借給朋友,獲得利息360萬元。
【爭議焦點】
婚前個人所有的股票、理財產品、黃金、名字畫、彩票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收益是否屬於自然增值,是區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
【案例分析】
1,蔡某的股票賬戶,應以雙方結婚之日作為基準,以當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的股票市值減去該部分,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蔡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屬於法定孳息,應認定為吳某的個人財產。
3,蔡某婚後取得國外公司股票,不是簡單的個人財產替代物,其經曆了資本的運作和股權外資收購上的審批和工商登記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並非單純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認為因素和資本運作成分,即由於人的主觀能動性而導致的物或權利價格的提升不屬於自然增值,離婚時的股票增值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彩票法律關係屬於射幸合同法律關係,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關係的證明,彩票購買人支付購買彩票的價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彩票和獎金不構成原物和孳息的關係。吳某用婚前財產購買彩票而虧損的本金,應認定為夫妻的投資虧損;蔡某用婚前財產購買彩票獲得的獎金減去稅費、彩票購買金後的餘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吳某婚前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婚後並未進行任何操作,其賬麵收益部分屬於被動增值,離婚時應認定為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吳某的個人財產。
6,吳某借款利息屬於法定孳息,應認定為吳某的個人財產。
【案例點評】
一方財產用於借貸而於婚後取得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離婚時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彩票所得收益、虧損,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
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股票、理財產品等,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了交易,其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未進行買進賣出操作,離婚時賬麵收益應認定為自然增值,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條摘選】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簡介】
餘軍律師,重慶6t体育sports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專職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0620217507;法學碩士,具有計算機基礎與應用、地理教育、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專業的本、碩學曆教育背景;副教授,曾就職於重慶某高校從教22年;於2006年初開始從事律師工作,在近14年的從業經曆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辦案經驗,在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企業投融並購、企業破產重組清算、企業財稅、建設工程糾紛、民商事訴訟、仲裁、刑事辯護等領域具有一定造詣;長期擔任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律谘詢專家、重慶市政府采購評審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