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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方式能否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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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的方式能否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發布日期:2020-03-18 作者:杜曉翠律師 點擊: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A公司、甲方、乙方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中約定:甲方將其持有的某B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乙方,轉讓總價款為12.9億元。價款支付方式為:2012年6月30日前分批支付甲方轉讓價款人民幣2億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人民幣2億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億元,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億元,剩餘款項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時,合同約定“乙方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解除條件。乙方於2012年6月30日付款4200萬元,於2012年7月19日付款1000萬元。此後,乙方未再履行付款義務。


  2012年8月,A公司、甲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在訴訟過程中,因乙方表示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給付義務,後A公司與甲方撤訴。之後乙方並沒有繼續履行付款義務,2013年7月15日,A公司、甲方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乙方於2013年8月1日收到了A公司及甲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起訴狀。


  爭議焦點


  雙方均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但對於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發生了爭議,乙方認為在逾期六個月未付清應付款的情況下,從2013年1月1日起應視為已經解除了合同,而A公司和甲方則認為在起訴時合同解除。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乙方當庭答辯稱同意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確認《股權轉讓合同》於2013年12月19日解除。


  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載有解除請求的起訴狀送達被告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合同》應在起訴狀送達乙方之日即2013年8月1日解除。


  律師分析


  1.解除權作為形成權,它不需征得對方同意,僅憑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預期的法律後果。解除通知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提起訴訟是解除權人意思表示的另一種表達方式,隻不過不是解除權人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是通過法院以向對方送達法律文書,特別是起訴狀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已。因此,起訴狀就是解除權行使的通知。載有解除請求的起訴狀送達被告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無論直接通知還是間接通知,都是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這一意思表示的不同表現形式,且均已到達了對方,符合解除通知的條件,均應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具體到本案,雖然A公司和甲方在2012年8月起訴發出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隨後撤訴。同時在二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認可在2013年1月1日前一直在就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進行協商。因此可以認定,即便A公司和甲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但也因後續的協商履行而予以撤回了解除的意思表示。同時,乙方也未能提交任何2013年1月1日後A公司和甲方再次向其提出合同解除的證據材料,且A公司和甲方對此予以否認,故不應認定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解除。


  另在本案中,由於乙方遲延付款已達六個月以上,所以甲方擁有了約定的解除權,但是,合同的解除並非在合同解除條件滿足時就當然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需要解除權人向違約人發生擁有合同解除意思表示的通知。甲方通過訴訟的方式向乙方發出了解除通知,故該合同自起訴狀送達乙方時即2013年8月1日解除。


  律師建議


  1.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合同雙方均有必要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以便在因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及時止損,維護己方利益。


  2.合同解除的效力並不是當然發生的,需要解除權人向違約方發出解除通知,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違約方時方可發生解除的效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解除權的對象一定是合同中的違約方,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方,解除權人向合同外的第三方發出解除通知並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效果。


  3.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也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行使。隻要解除權人在起訴狀中載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該起訴狀送達對方時,也可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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