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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開發票,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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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開發票,是否可訴?

發布日期:2020-03-23 作者:汪明 點擊:

  發票在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購物、乘車、接受服務、收取工程款等諸多基於合同而支付價款的行為都可以索取發票。對於一方拒絕開具發票,相對方是否能以要求開具發票作為訴訟請求起訴至法院呢?針對這一問題,本律師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各級法院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多種觀點,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的觀點認為,請求開具發票不屬於民事糾紛,不可訴。也有的觀點認為,開具發票是民事合同的附屬義務,可訴。還有的觀點認為可訴,但僅能就未開具法票提出損失賠償。

拒開發票,是否可訴?

  一、案情簡介


  承包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承包公司)與發包人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發包公司)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承包公司認為發包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遂向新疆高院提起訴訟;發包公司提起反訴,其中一項訴求要求承包公司履行涉案工程的發票出具義務。


  就發包公司提出的該項反訴請求,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中均沒有約定承包公司有開具發票的義務,承包公司的開票義務的產生是基於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民事審判解決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不予以審查,即發包公司應當另行解決。


  發包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公司開具發票的義務不屬於民事管轄範疇係法律適用錯誤,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4號)。最高法院認為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亦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故判決承包公司收取工程款後應向發包公司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收取工程款開具工程款發票是承包方稅法上的義務,無論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也都是發包方的合同權利。因此,發包公司要求承包公司收取工程款後開具相應數額的工程款發票的請求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為該請求不屬於民事審判解決的範圍並不予審查,屬適用法律錯誤,予以糾正。


  三、律師分析


  1、司法現狀: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開具發票的問題,各級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觀點有所不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同類案例也存在著完全相反的判決。一種觀點認為開具發票是民事合同的附屬義務,負有開具發票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的,相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開具發票,例如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發包公司的訴求;而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開具發票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該項請求不屬於民事審判的範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朝陽富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遼寧宏豐天運食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1395號】認為,“關於富隆公司應否為宏豐公司開具工程款發票的問題。開具工程款發票是富隆公司應承擔的法定納稅義務,而非民事義務。二審法院認定開具發票屬於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民事法律關係,駁回宏豐公司該項訴訟請求,該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2、律師觀點:本律師認為一方未開具發票而與相對方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合同糾紛,對合同雙方而言,開具發票係民事合同的附屬義務。對稅務機關而言,開具發票還要承擔法定的納稅義務,該納稅義務並不是民事義務,雖然不開具發票的行為同時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行政法律規定,相對方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但我們不能把一方對稅務機關的納稅行政義務和一方對合同相對方出具發票的民事合同附屬義務混合為一種義務,甚至把兩種義務互相排斥。兩種義務履行主體的相對權利方係兩個不同主體,因此,這並不應妨礙相對方主張民事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開具發票,同時,若造成損失,相對方還有權就一方未開發票的行為主張損失賠償。


  3、風險防範:在初期合同簽訂時最好就明確約定先開具發票後付款,開具發票為付款的前提,減少違約的情形,避免雙方在發生爭議後無權要求對方先開票後付款,付款後請求法院判決對方開具發票的訴求存在著可能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風險。另,因對方為開具發票造成不能抵扣稅款所產生的損失或其他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保存好實際發生損失的證據,並承擔證明責任。


  四、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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